第十二章  广告管理学(1)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商品市场的进一步繁荣。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广告活动任务繁重,广告同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化。在这种形式下,如何加强管理就成为广告行业的一个重大课题。

  广告管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另一是广告活动的社会管理。前者涉及到广告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和生存;后者则涉及到政府、社会与广告业对广告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是对广告的管理。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涉及到广告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广告公司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广告业务管理等。这些管理工作的内容大都关系到广告公司的机构是否健全、运转是否良好、业务水平是否稳定发展、企业信誉是否优良可靠、企业是否具有整体竞争力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事,因此,经营广告公司首先必须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管理好企业,从而使企业保持在业务水平稳定发展、企业信誉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的良好生存环境之中,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广告公司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

  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告公司,除了应该设置客户部、创作部、媒介部和调查部之外,还应该设置行政办公室,作为公司的管理中枢。广告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框图如下:

  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的基础上,还必须对各有关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把责、权、利落实到具体部门。这样,才可能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各负其责、协调运行、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注:以下国外的广告公司各部门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模式,国内广告公司目前很多分工及职务设置方法与此不同,有些分工及职务设置也不适合国内广告公司的发展情况。国内的广告行业尚处在发展阶段,各广告公司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均有差别。各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应视具体情况需求量力而行。)

  (一)客户部的职能和人员配备

  客户部的任务主要是开拓客户并保持联络,与公司内其他各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客户部是直接与客户发生接触的专职部门,负责接洽客户,协调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间的关系。在广告公司接触到一位客户时,首先由客户部作初步接洽,向广告客户提取有关必须的资料,如产品知识、市场情况、广告费预算及市场计划等。客户部在对这些资料加以整理后,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这些资料,制定出初步的广告计划方案和工作日程,分由各部门执行。在广告活动进行过程中,客户部还负责与广告客户的联络工作和信息反馈,通报有关市场调查结果和广告活动进展情况。同时,还代客户负责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广告公司的客户部在职能上扮演双重角色,对外代表广告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内则代表广告客户的利益。此外,在广告公司内,客户部还应承担公司的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在无公关部的情况下)。

  客户部门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就是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而设计的,其模式框图如第345页图。客户部的人员岗位职责划分为:

  1.部主任

  全面负责客户部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客户服务管理。对上,直接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汇报工作;对下,检查业务组主管或营业主管的工作;并负责与比较重要的客户保持接触和联系或洽谈、引见。负责选聘、任用和考核客户服务人员。

  2.业务主管或经营主管

  全面负责所在经营组或业务组的业务工作和日常行政工作。对上,向部主任负责,汇报工作;对下,检查客户主任工作。还负责与较高层次和地位的客户企业决策人员、市场销售主管或市场经理保持接触,负责新业务的开发、调查,并发展原有业务。

  3.客户主任

  向部主任或业务主管负责汇报工作。负责按照所代理的客户的广告计划和预算开展业务活动,为公司争取盈利。参与制定客户市场销售政策、发展广告目标和策略,并负责向客户简述广告的创作意图,介绍创作初稿,汇报工作进展。此外,还参与拓展新的业务。

  4.客户经理

  负责部分文件的拟写,负责向上级主管或客户介绍广告初稿,负责较小客户的业务洽谈和接触。

  5.业务员

  负责与客户的业务联络,送稿复审确认和审核制作的校样稿。在出席客户会议时,负责会议记录,并提交会议记要。一般没有决策权,是在其他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求对广告制作和媒介等很熟悉。

  6.业务协调员

  主要负责协调广告工作的进展,与创作人员和制作人员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完成,以保证按广告计划完成工作进程。负责保持与客户的日常事务性联系,代理有关文秘工作。在必要时,有权直接重新安排工作。

  (二)创作部的职能和人员配备

  广告创作部门的任务是负责广告的创作、设计和制作。他们对广告客户部和市场调查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意见加以分析,依照广告计划的要求,配合消费者的心态,完成创意方案,然后会同客户部门和调研部门,制定出整套广告方案,供客户审核,并在客户审核同意后进行制作,包括拍片、配音、印刷或摄影、绘画等。

  这一部门一般又可具体地细分为创意文稿、美工、摄影和制作合成等专职小组或专职人员,各负其责。创意人员搞创作意图,文稿负责广告内容的撰写,美工负责广告绘画和版式设计,摄影人员负责广告摄影、摄像,而制作合成人员则专门负责广告稿的合成制作,包括校对、印刷、配音制作等。

  创作部门的人员配备框图为:

  创作部门的人员岗位责任划分为:

  1.创作部主任

  全面负责创作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控制广告创作水平。监督和保障创作人员按广告计划工作日程和广告预算标准进行工作,负责向创作组和创作人员分配工作任务,重点督促和保证广告策略的实施。有权选聘、任命和考核创作人员。参与新业务的广告创作。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

  2.创作组

  (1)组长,负责文稿组或美工组的业务领导,代理创作部主任履行某些职责,总揽广告创作的全面工作,直接向创作部主任负责。

  (2)撰稿员,通常负责为一组特定的客户工作,负责广告文稿的构思。参加客户会议,并在必要时直接向客户介绍工作进展。负责所有媒介广告的文稿编写工作,必要时参与促销活动,要求能够理解、实施、解释市场策略和广告策略,能与美工、导演密切合作。现阶段,分工已发展到细分专职广告和专职广告文的阶段。

  (3)撰稿助理,在撰稿员的指导下,为一些较小的广告活动进行文字工作,实施撰稿员的广告构思,发展广告策路。在必要时,参加小客户的客户会议。要求能按广告预算开展一个广告活动。

  (4)美工导演,同撰稿员一样,通常为特定的客户工作,负责广告画面构思,负责导演电视广告,必要时,亲自进行摄影和绘画。要求能理解广告策略。

  (5)美工导演助理,负责落实美工导演的构思,必要时进行绘画。

  (4)、(5)两项职务分工,随着广告公司的发展已发生变化。美工一般不负责摄影及导演,而设有专职导演、摄影师、摄像师。

  (6)创作助理员,负责协调创作部(组)工作的正常进行,帮助创作人员完成广告的创作,收藏创作稿件和创作资料,帮助打印其他人所撰写的文稿。必要时,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以取得广告的电视播映许可。

  3.印刷制作组

  (1)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有关报刊等印刷广告的制作工作。负责与有关制作单位洽谈业务,并对各种印刷技术的采用加以指导和提出建议。领导正稿员的工作,并对部主任直接负责,汇报工作。

  (2)正稿员,负责落实美工导演的设计草图和撰稿员的初稿。高质量地制作广告正稿,寄给报社、杂志或印刷厂,负责广告的美工技术处理。

  (3)美工,负责把美工导演的初步创意变成视觉上的具体图案,要求有快速绘画的才能。

  (4)排印,负责各种字体设计的选择和排版。要求熟悉印刷业务,并能很好地理解各种广告设计与各种字体运用的关系。

  (5)校对,负责印刷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修正版面的印刷错误和文字错误。

  (6)制作助理,负责安排和料理广告制作材料的供应,保证广告工期和制作质量。作为制作经理的助手,向其报告工作。必要时,参加广告制作。

  4.影视广告制作组

  (1)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有关电台、电视广告的制作工作。负责与有关制作公司洽谈。

  (2)制作经理,负责电台电视广告的制作监督、保证其按广告计划日程工作,并按预算标准完成广告片制作。

  (3)演员选派,负责挑选、面试用于广告摄制的演员和模特儿,向他们布置具体的要求,保证他们穿戴好合适的服饰,准时到场。

  (4)制作助理,负责为制作广告准备材料和道具,保证广告按期完成,保证广告质量。

  5.创意指导,负责为创作部出主意或提出创意设计或构思的意见。

  (三)媒介部的职能和人员配备

  媒介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广告计划,制定广告活动的媒介策略,负责媒介的选择,并负责与有关媒介单位接洽和联络。在广告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广告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印刷质量或播放质量。在广告实施后,代理媒介单位向客户部要求收取广告费。

  媒介部的人员配备框图为:

  媒介部人员的岗位责任划分为:

  1.主任

  向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媒介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控制媒介计划和媒介订位,与各媒介单位洽谈合作条件,全盘负责媒介部门的盈利。负责并参与开发新的客户和新的广告业务,为新的广告业务开介绍会,并亲自准备或拟写材料。要求了解媒介的最新发展,掌握媒介计划,能够使用电脑管理,创作有发展的新媒介的电脑程序。

  2.媒介经理

  负责几个业务小组的工作和管理,代理部门主任的大部分职责。重点是代理其媒介方面的职责,研究重要的媒介策略的采用,与高级客户保持联系,并负责与媒介代表洽谈。

  3.媒介组组长

  负责一个业务组的媒介计划和媒介订位工作,参与向客户介绍媒介情况,参与媒介代表的洽谈,但不涉及或很少涉及一些特殊的媒介业务。

  4.媒介计划员

  在媒介组长或经理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执行已经制定的媒介策略和负责指定的客户业务。研究引用一些较为简单的媒介策略。

  5.媒介助理

  按媒介计划的要求,联系并取得媒介订位确认,兼做媒介部门一般性工作。

  (四)市场调查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市场调查部的任务是按照广告活动的要求,对目标市场开展调查,为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制定广告计划,提供有关市场潜力和市场环境的背景材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广告决策以至广告主的市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市场调查部门的人员配备框图为:

  其人员岗位责任划分为:

  1.主任

  负责调查部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负责市场调查计划的制定,负责向总经理或客户企业高级人员汇报调查结果,提出市场策略建议和广告策略建议。

  2.课题组长

  负责某一客户的广告调查工作的计划,监督调查计划的实施。负责向部主任提出调查报告,向客户汇报调查结果和提出有关建议。

  3.调查员

  负责根据调查计划进行具体调查方案的拟订,开展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市场策略和广告策略建议,并向客户汇报有关市场调查经过和市场调查情况,介绍调查结果。

  4.记录员

  协助调查员工作,负责有关文案调查资料、实地调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负责记录有关谈话内容,提交谈话记要,并负责有关打字、速记等工作。

  5.资料组组长和资料员

  负责收集、整理、编辑、汇总有关市场调查资料和档案资料,建立市场调查档案。

  (五)行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广告公司行政办公室的任务,是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全面的管理,并对业务部门进行行政监督,提供后勤服务。具体地,行政办公室又可分为计划、人事、财务、审计、机要和后勤等分支部门。这些分支部门在一些特大的广告公司是单独列为正式的一级行政辅助机构的。

  计划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具体负责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以及监督执行,并负责制定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人事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具体地负责公司人员的录用解聘。录用人员时应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进行业务考核和综合级别评定,对具体业务部门的人员使用和定级实施监督。人事部门不参与业务的分工。

  财务部门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务金融实施全面的管理,监督广告预算的执行,收取广告费用,交纳各种税收,核发人员工资,核算企业盈亏,并对广告活动费用和公司行政性开支实施控制。

  审计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对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防止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广告公司经营中的自律约束。

  机要部门负责公司的文件收发、借阅、保管和归档管理,并为企业建立各类业务档案,检查保密情况。

  后勤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协助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为各业务部门开展广告活动提供物质支援和后勤保障。

  对企业或公司来说,行政办公室是直接为总经理服务的管理中枢,是企业的核心,因此,必须切实明确其职权和工作任务,并配备精明强干、懂得现代管理的工作人员。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公司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保持高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素质。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框图如下图,而对于人员的具体分工,因与一般企业的岗位责任分工相一致,在此不再赞举。

  当然以上列举的是功能齐全、机构配套的大公司的人员配备。对于中小型公司,则采用一人多任的形式,使人员大为精减。

  二、广告公司的行政管理广告公司行政管理的内容,可以用“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八个字来概括。行政管理的内容,都是以计划为中心,围绕着计划的制定、计划的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过程的控制、对负责执行计划的具体单位或部门的分工协调来展开的。

  计划的制定是行政管理的首要内容,它关系到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发展计划、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等涉及公司各个方方面面的计划内容,是企业在一定的计划期内的工作指南和战略目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各项计划时,既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和企业的发展潜力,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般而言,经济形势好,前景光明,那么,广告客户就会有很多商品需要通过广告公司来扩大销售,制定计划时可以乐观些,以尽量发挥公司的能力、挖掘公司的潜力为准则。倘若经济形势困难,前景暗淡,市场跌入低谷,虽然也会有许多商品要通过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来推销,但广告客户所能作出的广告费用预算势必要压缩。因此,在进行各项计划的制定时,就必须以市场形势为观照,制定一个相对保守的工作计划,立足于保持广告公司的正常运转,而不应再立足于挖掘公司的潜力和推动公司作大的发展。

  在制定出各项计划之后,行政管理的下一项任务就是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在组织实施阶段,应对各有关部门作明确的任务分工,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和执行的具体日程表,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的依据。同时,在管理制度上,制定出相应的责任制度,如承包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定包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条例。在依据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奖优罚劣。

  行政管理的第三项任务是对各项计划的实施进度进行控制,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计划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控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大事。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既是考核有关计划执行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也是检查工作计划是否严格按要求执行的重要依据。此外,由于客观原因的变化莫测,任何计划都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因此,通过对计划实施、执行的控制,可以随时发现计划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对计划进行修正。总的来说,对计划的实施控制应该以客观条件的变化需要为原则。

  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行政管理对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的协调,是以对计划的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的。在执行计划控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以调整好企业的整体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应该对各部门在执行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在日常事务上所发生的矛盾冲突进行调解,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维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行政管理的另一项协调任务,是协调企业同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是非业务的,是因为企业的运行是在各部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才得以健康而稳定地进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能超越企业的内部分工。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插手业务,从而避免在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造成矛盾冲突,避免使企业的运转陷于混乱。行政管理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的协调,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企业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发展同社会各有关单位的友好交往,缓解矛盾冲突,从而为企业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

  三、广告公司的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司的人员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录用、聘任、考核和定级晋级以及奖惩等。

  广告公司因其工作特性,业务人员的流动率相当高,因此,新的职员的录用就是一项为了维持企业的业务水平的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一般来说,在录用新人时,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的业务需要,会同有关用人部门对应聘者或应征者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各有关用人部门的意见,决定录用。尤其是对业务人员的录用,更应慎重。在新人录用之后,一般企业都实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对新人实行实际业务考核,试用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新人决定聘任。只有特别突出的业务人员,才有可能实行直接进岗任职。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聘任,同样必须征求有关用人部门的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本人的业务水平,决定其任职。

  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考核,则是人事管理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人事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人的基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成绩。此外,在国外,对人的发展潜力的评估,也已成为人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事考核的结果,是决定企业的人员使用、定级和晋级的客观依据。因此,必须谨慎从事,应建立一套正规化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企业工作人员的使用、定级和晋级以及奖惩,是以人事考核的结果为依据的。同样地,为了充分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才能,企业的定级、晋级工作也必须定期进行。同时,决定定级、晋级和奖惩的标准应该客观公正,要避免发生挫伤职工积极性的事件,尽量做到使定级、晋级和奖惩结果公平合理。另外,做“广告人”是一个终其一生的过程,广告涉及学科广泛且理论深奥,没有勤奋钻研的精神及坚厚的经验积累是难当此任的。广告工作决非是随便一个什么人即可胜任的工作,所以对于任职期较短且成绩平凡的人员,万不可委以重任,否则是一项影响工作成效和本人进步的决定。人才第一,人才决定了广告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是有远见卓识的领导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四、广告公司的财务管理

  广告公司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广告预算的执行,收取广告费,交纳各种税收,核发职员工资,并对广告活动费用和公司的行政性费用开支实施控制。

  在制定出具体的广告计划并经广告客户核准后,广告计划的实施就由客户部负责检查监督,而广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则由主管财务的专业部门实施监督。这种对广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是与对广告活动费用的控制同时进行的。因为任何一个广告预算,都是对具体的项目和计划执行进行了具体的分配的。广告活动过程中,每一个阶段的费用开支都必须控制在广告预算所分配的费用额度的范围之内,广告活动在任何阶段对广告预算的分配额度的突破,都将带来财务上的困难,因此,加强对广告活动费用开支的控制和加强对广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具有同等意义和相辅相成的。

  在广告活动进行完毕之后,广告公司必须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用。其中,大部分交给广告媒介单位,作为媒介租金,小部分留给企业,作为广告代理的佣金。收取广告费的标准,应该按媒介单位的标准执行。目前,国内的媒介给广告公司的佣金目前为10%。有时,由于广告主滞纳广告费,而造成广告公司的垫付,因而,广告公司在财务上加强广告收费的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必须支付相当数量的日常行政费用开支。广告公司的利润率是很低的,许多大的跨国广告公司的利润率往往只能达到百分之一二,因此,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核算,控制企业行政费用开支,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此外,税务管理也是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遵照税法精神和有关税务管理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缴税收额,并按时申报缴纳,是企业财务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企业税务的自我审计和管理,避免漏报或多报税收,是确保企业利益、维护企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五、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

  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二是加强对广告客户的开发管理。这两方面的管理内容也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水平决定其开发客户的能力,另一方面,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又是建立在为广告客户服务的基础之上的。

  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加强企业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过程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加强人员培训、促进企业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业务部门业务工作过程的管理,主要是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业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业务工作的要求进行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高超的技艺、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广告主提供优良的服务。

  为了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和为广告主提供优良服务的能力,对公司职员、尤其是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准,提高企业业务部门的整体作战能力,保障企业能为广告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对广告客户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另外,广告客户的管理,对开展广告业务活动也是至为紧要的。广告客户是广告公司的工作对象,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客户开发中,广告公司的最大竞争力,也就是对广告客户最具吸引力之处,在于能够制作好的广告和具有优良的服务态度。因此,对广告客户的开发管理,应以广告公司的自身业务管理为基础,努力提高广告的制作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此外,在广告开发中,还应该注意了解广告客户的信誉、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承揽了处于危机状况的广告主的业务,而使广告公司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节 广告公司的行业管理——自律

  广告业的自律,主要指将广告企业机构、广告媒介和工商企业的广告部门自订的广告条例、或同业团体机构共同制订的广告公约、专业广告公司的章程和行业协会的章程,作为本企业或行业执行政府有关广告法规的具体行为准则,进行自我约束,承担责任,保证所发布的广告奉公守法,真实可信。

  广告自律的目的,还在于防止广告主滥用广告,加强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对消费者的责任,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广告的伦理准则、广告主间的伦理准则和广告代理业及媒介业的伦理准则,避免因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早在解放前,我国许多报馆和广告公司、广告社即已订立了自律条文,规定“有伤风化及损害他人名誉者,或迹近欺骗者,概难照登”,“如伤风败俗,荒谬绝伦者,概不接受;害人贪利之药品、诲盗诲淫之书籍,以及谈相算命迷信一流之广告,亦概不登载”。

  我国的广告业自律也表现在支持重大群众性政治运动上,如抗日战争期间抵制日货,不登日商广告等事例。

  新中国成立后,广告业提出“真实、美观、经济、实用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随后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自律原则。在1983年后,许多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都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自律条文和规定。如中央电视台制定的《中央电视台商品广告若干规定》,就明确提出保证“广告制作水平”,“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应该如实地反映商品的性能,语言文字的表达、画面设计、配乐的选用要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外商提供的商品广告,要符合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要适合中国国情,表现形式要健康”等自律条文,并对广告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世界各国均有广告自律组织及有关自律规则。美国《纽约时报》的广告规约就指出,凡是“有欺诈嫌疑的广告”,“投机事业,商品无价值而作欺诈不实或夸大宣传的广告”,“内容空泛,足以使人误会的广告”,“攻击他人之广告”,“保证过大红利的广告”,“包治百病的药品广告”,“淫猥、粗俗、邪恶、憎恶或侮辱人格的广告”,等等,一概拒绝刊登。该报欢迎读者检举,共同保持广告的净化。

  英国的广告业建立了一个名叫“英国广告业务标准委员会”的机构,其职能是保护公民不受虚假广告或言过其实的广告的欺骗宣传。该委员会严格地和毫无偏见地审查广告,规定各种广告不得违反广告管理条例,不得有失真宣传,并对违反者予以惩处。日本广告会于1950年制定了《日本广告联盟广告伦理大纲》,规定“所有广告,均应根据社会道德及有关法规,给予一般大众福利和便利”,“广告应表示商品及服务之事实,将实况正确地告知社会,而且正确考虑可能的反应,以获取一般大众的信赖”,“广告不得有虚假、夸大的表示”,“不得中伤他人,或对自己作过大的评价”,“不得利用一般大众的迷信或无知”。

第三节 广告机构的政府管理

  政府通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广告管理办法、政策、条例、法令来管理广告活动。广告法规规定了广告的经营与发布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保证广告业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健康地发展。世界各国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都制定和颁发了各种广告法令和条例,对违反者予以制裁。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政府以法律为手段,对广告活动实行管制。广告法律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分类管理、媒介管理、广告内容管制、广告收费标准管理和广告经营单位及刊播户的管理,以及对违法广告的制裁等。

  从广告管理的角度看,广告可以分为五类:经济广告、文化广告、社会广告、政府公告、外贸广告。不同的广告类别由于其性质、特点不同,相应地有不同的管理特点,从而在广告法规中出现针对不同种类广告的管制性条文。

  广告媒介的法规管理,也有其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如对报纸广告,我国在有关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各种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八分之一;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刊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三分之一”。对电视广告,则规定“不得中断节目插播广告”和“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日总时的8%”。规定广播广告日播时间不得超过日总播时间的6%。同时,对书刊、路牌灯箱、汇灯、橱窗和交通广告等广告媒介的使用,也作了相应规定。

  在政府对广告的法规管理中,以对广告内容的管理尤为明确。如《广告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七条规定:“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或张贴医药、食品、度量衡广告,必须有卫生、计量机关的证明。”中共中央宣传部在1984年第20号文件中规定,“国旗、国徽不得做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此外,对一些特殊商品,如医药、烟酒等的广告宣传,制定了“专项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收费标准的管理,主要包括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代理费的收取、广告费的支出等内容。我国的有关广告法规规定,广告设计的制作成本费和广告发布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流分布、设计制作水平、广告效果来确定;而对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的收费标准,则除上述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发行量和覆盖面,对于电视,还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并且,所有的收费标准均需经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核。对于社会、文化广告的收费,法规要求采取优惠政策。

  关于代理费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为贯彻统一对外政策,各外商广告经营单位付给外商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15%,互惠广告的佣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议定,但要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关于企事业从事广告活动的费用开支,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在198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工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广告费,可列入成本”,“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广告费,可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对广告费的财政来源作了统一规定。政府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客户。

  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主营、兼营、代理和设计制作单位。这些企、事业单位必须经政府批准,领有营业执照或经营广告许可证,方能进行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公司是综合性的广告经营和咨询机构,按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经营:(1)有独立承办业务的手段、资金、场地和制作设备;(2)有一定数量的懂政策法规、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3)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设计制作人员;(4)了解市场商情,能为用户和刊户提供信息咨询。

  广告兼营单位主要是新闻、文化单位。法规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领证营业:(1)具有直接刊登、播放广告的手段;(2)拥有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广告编审人员,能够审查广告的内容;(3)拥有广告设计人员和制作人员,有制作广告的能力。

  对于广告代理(主要是进出口广告代理),法规要求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证营业:(1)了解国内外法规和广告行业惯例;(2)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3)了解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政策。

  对广告客户,要求其发布的广告真实可靠,不言过其词,弄虚作假。在发布广告时,广告客户要严格履行以下验证手续:(1)工商业发布广告需持营业执照;(2)特殊商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计量、锅炉等产品广告,还需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广告,需持有当地市、县、区、乡(镇)证明;(4)文艺广告,需持有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证明,文艺演出需持有演出许可证;

  (5)私人行医广告,应有县以上卫生部门证明;(6)社会办学,应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技术培训班应有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相应地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第四节 消费者监督

  推行消费者对广告实行监督,是消费者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觉地组织起来的一项群众性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历来是广告管理的重要问题。因为广告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指南,这要求广告必须忠实地报道商品信息,不允许有欺骗公众的行为,不能为了牟取暴利而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费者监督,就是通过群众性组织,对不良的广告行为进行检举,并利用新闻媒介对不良广告点名批评,从而限制或制止有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广告出现。

  消费者监督通常是通过消费者组织进行的。我国为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了全国用户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轻工、机械、电子、纺织、交通、铁路、城建、商业、商检、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通过市场和用户的反映进行监督,并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标准,重视商标信誉,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坚决杜绝虚假广告。

  我国在1984年首先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地方性消费者协会,并随后成立了全国消费者协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消费品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接受群众咨询,指导群众消费,参加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活动和国际活动。

  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大多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在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合会。

第五节 有关政策、法规

  一、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直辖市以上

  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作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

  (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

 


□ 作者:孙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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