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已经建立的两种互相规定之间出现的对立的综合统一(三)


  如果人们以这条法则(不再追问根据)作为说明表象的根据,那么,人们首先就不需要质的唯心主义为了解释自我的受动而假定的那种非我的干预,随之人们也就不需要量的唯心主义为了自己的说明的便利所假定的那种受动。如果我们假定自我由于它的本质的缘故根本不得不设定,这是我们在随后的主要综合里将要证明的一个命题,那么,自我就只能或者设定主体,或者设定客体,并且只能间接地设定两者。

  如果它设定客体,那么,它就必然扬弃主体,而它那里就出现受动,它就必然把这种受动联系到非我中的一个实在根据上,从而就出现了有关非我的一个与自我独立无关的实在性的表象。或者,如果它设定主体,它就必然扬弃设定了的客体,而这就再次出现一个受动,不过这个受动被联系到主体的一活动上,从而就出现了有关自我的一个与非我独立无关的实在性的表象(有关自我的一个自由的表象,当然这个自由在我们目前的推论过程中乃是一个纯属想象的自由)。--这样,正如由于综合法则的缘故而理所当然要如此进行那样从中项出发,自我的〔观念的〕受动以及自我和非我的〔观念的〕独立活动,就得到了完全的说明和根据。

  但是,建立起来的法则既然明显地是自我活动本身的一个规定,它就必定有一个根据,而知识学就不能不指明它的根据。可是如果我们不利用一个新的综合而插进去一个中项,其实是应当这么做的,那么,根据就只能到直接限制着这个规定的那些环节中去寻找,即要从自我的设定或受动中寻找。

  量的唯心主义者认为前者即设定就是规定的根据,把上述法则当成一般的设定法则。量的实在主义者认为后者即受动是规定的根据,从自我的受动中引申出上述法则。按照量的唯心主义者的看法,上述法则是一种主观的和观念的法则,其根据只在自我之中;依据量的实在主义者的看法,它是一种客观的和实在的法则,其根据不在自我之中。--根据究竟在什么地方,或者究竟有没有根据,对于这些问题,他们就再也没有去研究了。当然,被建起来作为不可说明的那种自我的受动必须与非我里对该受动发生影响的实在性联系起来,但这种联系只是从自我里的一条可以说明的并且恰恰通过受动而说明了的法则中推演出来的结果。

  我们刚才建立起来的综合的结果表明两者都是不对的,上述法则既不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观念的,也不是一种单纯客观的和实在的法则,它的根据毋宁必须同时在主体客体两者之中,目前已停止没有再探讨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满足于承认我们不知道。我们在前面许诺下来要去建立的是批判的量的唯心主义。不过,既然前面提出的任务还没有完全解决,而且我们面前还有许多综合需要处理,那么,将来在提供根据的这种论证方式方面也许还有某些更详尽的情况可说。

  b.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效用性概念那样,现在我们来讨论实体性概念。我们综合地统一形式的活动与实质的活动,然后统一单纯的交替的形式及其实质,最后再将由此产生的两个综合统一体综合地统一起来。

  α)首先,形式的活动与实质的活动(这两个词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问题,我们假定通过前面的讨论是知道了的)。

  在这个环节上,以及在随后的所有环节上,真正与问题有关的主要任务是正确地和确切地理解实体性的特性。(由于与效用性相对立)。

  根据前面的论述,这种特殊交替的形式活动乃是通过一个绝对设定的不设定。由于设定某物的对方为被设定了的从而设定该物为没有被设定的:由于肯定而否定。--这样,没被设定的东西毕竟应该说是被设定了的,应当说它被设定为没被设定的。因此它不应当象在效用性的交替中那样一般地被取消,而只应当被排除于一定的领域之外。因此它不是被一般的设定所否定,而只是被一定的设定所否定。这种设定就它的这种否定作用而言,是被规定了的,同时作为客观的活动,它也是进行规定的。而由于这样一种设定,(作为被设定了的)被设定者必定同样被设定为有了规定的,也就是说,必定同样被设定在一个有规定的领域之中,作为充实这个领域的东西。而现在我们认识到,怎么由于这样一个设定而另外一个东西可以被设定为没有被设定的了。它仅仅被设定为在这个领域里,而且它所以没被设定在这个领域里,或者说,它所以被这个领域排除在外,恰恰因为被设定在这个领域里的东西应当把这个领域充实起来。--可是,通过这个行动,那被排除在外的东西还完全没有被设定到一个特定的领域里去,它的领域通过这个行动所得到的绝对不是别的什么宾词,只不过是一个否定性的宾词。那不是这个领域。究竟是一个什么领域,或者根本是不是一个特定的领域,仍旧统统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因而可以说由于实体性而来的交替规定方面的形式活动的特性乃是一种排除,即把一个特定的、充实了的、因而占有着(其中所包含的东西的)全部的领域排除在外。

  这里困难显然是在这一点上:被排除的=B当然是被设定了的,它只不过在A的领域里没有被设定起来。但是,A的领域是应该被设定为绝对全部的,那么B就可能根本没有被设定,这话从何而来呢?因而A的领域必定是同时被设定为既是全部又是非全部。联系到A,它被设定为全部,联系到被排除的B,它是被设定为非全部。但是,现在B的领域本身没有受到规定,它只是被否定地规定为非A领域。因此,如果考虑到所有的方面,则A就该被设定为一个无规定而不完全的整体的一个有规定因而完全的部分。设定这样一种包括着有规定的与无规定的两个领域于自身中的较高的领域的〔设定〕活动应该是使刚才提出来的形式的活动成为可能的那种活动,而这就是我们正在寻求的实质的活动。

  (假定你们已经有了特定的铁块C,它是不断运动的。你根据A1中的命题A=A,通过它的单纯的概念绝对地设定铁块A作为绝对全部,并且你会发现在A的领域里没有运动=B。因此你通过对A的设定而把B排除在A的领域之外。可是你并不扬弃铁块C的运动,你根本不想绝对地否认这个运动的可能性:于是你把它设定到A的领域之外的一个无规定的领域里,因为你根本不知道铁块C在什么条件下和出于什么原因而运动。领域A是铁的全部,却又不是全部,因为C毕竟也是铁,而C的运动却没有包括在它里面。于是你就不得不在两个领域的外面再划一个较高的领域,以包括运动的和没运动的两种铁。由于铁充实了这个较高的领域,并不象人们通常所误解的那样是由于它充实了A本身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由它的单纯概念所规定的自为之物,它就是实体。运动和不运动都是它的偶体。关于不运动是在不同于运动的另一种意义上归属于铁的,以及其所以能够如此的根据何在等等,我们到时候就会看到。)

  形式的活动规定实质的活动,意思应该是:仅仅由于某物被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并且被设定为不包于绝对全部之内,〔仅仅由于这种情况〕一个更概括的〔更广泛的〕却又无规定的领域才能被设定起来。只有在现实地排除这个条件之下,一个更高的领域才有可能;没有排除,就没有更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没有自我里面的偶体,就没有非我。这个命题的含义是一望而知的,我们现在只就它的应用再补充几点说明。--自我本来就是被设定为设定着自身的,因此设定自身就充满自我的绝对实在性的全部领域。如果自我设定一个客体,那么,这个客观的设定就应该被排除于上述绝对实在性的领域之外而被设定于不设定它自身的对立领域里。

  设定一个客体与不设定自身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现在的推论从这个行动出发。它主张自我之所以设定一个客体,或者说,自我之所以排除某物于自身之外,绝对地是因为它排除,而绝无更高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个排除,包括着更高领域的一般设定(不管设定的是自我还是非我)才成为可能。--

  这种推论方式很清楚是唯心主义的,并且与上面建立起来的量的唯心主义绝对地互相吻合,因为它设定某物。根据这种量的唯心主义的看法,自我设定某物为非我。因此,在这样一种体系里,实体性概念不得不象它刚才说明的那样加以说明。--另外,从普遍的意义来说,这一点也是清楚的:设定自身具有双重量的关系。一方面是作为量的绝对全部,一方面是作为一个无规定的分量的一个有规定的部分。这个命题将来会带来极其重要的结论。--另外,还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实体所指的不是持续的东西,而是指无所不包的东西。

  指出持续的东西的那种标志在实体性里只具有一种派生的意义。

  实质的活动规定着并制约着形式的活动,意思是:作为一个比较概括的领域的比较概括的领域(连同隶属于它之下的自我的领域与非我的领域)是绝对地设定的;而且正是由于这样,作为自我的现实行动的排除(在一个还要附加上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于是,这个推论方式引导出一个实在主义,而且引导出一个量的实在主义就很清楚了。自我与非我是作为对立的东西设定的:自我根本是进行设定的,自我在一定条件下,即当它不设定非我时才设定自身,它是偶然的并且是受那不包含于自我之中的一般设定的根据所规定的。--在这个推论过程中,自我是一种进行着想象的本质,它所指向的必定是自在之物的状态。

  但是,两种推论过程都不应当是有效的。它们毋宁都应当通过对方而互相修正。因为自我应当排除一些东西于自身之外,所以一个更高的领域应当存在并且应当被设定,而且因为一个更高的领域存在着,并且是设定起来了,所以自我必定排除一些东西于自身之外。简单地说,自我是一个非我,因为自我树立对立面以与自己对立,而且自我树立对立面以与自己对立,是因为一个自我是存在着,被设定着。没有任何一方能充当对方的根据,毋宁两者是同一个行动,只在反思里才能有所区别。--于是这一点就很清楚了:这个结果与上面建立的那个命题即理想根据与实在根据都是同一个东西是等同的,并且可以从这个命题中得到说明。因此,批判的唯心主义,正如通过上述命题那样,也能通过现在的结果建立起来。

  β)实体性中的交替形式与交替实质应当彼此互相规定。

  交替的形式存在于交替的端项的互相排除与被排除。如果A被设定为绝对全部,那么,B就被排除于绝对全部的领域之外,并被设定于无规定的却又可规定的领域B之中。--反之如果B被设定了(即把B当成被设定了的加以反思),那么,A就被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即不再包括于绝对全部的概念之内,领域A现在不再是绝对全部,而是与B同时是一个无规定的却又可规定的领域的一部分。--后面这种情况应当认真注意和正确理解,因为它是一切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说,交替的形式就是交替端项互相把对方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

  (假如你设定一般的和自在的铁,你就有了一个特定的完全的概念,它充满着铁自己的领域。假如你设定铁本身是不断运动着的,那么,你就有了一个不包含在上述铁的概念之内因而被排除于该概念之外的标志。但是,如果你终究还是把这种运动赋予铁,那么,以前那个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就不再是有规定的了,而只是可规定的了。铁的概念中就少了一个规定,即少了你将要把它规定为对磁的可吸引性的那个规定。)

  交替的实质方面,有一点是立即就清楚的,即在交替的形式中,正如刚才阐述的那样,哪一个是真正的全部,始终还没有确定下来。如果B被排除了,则A的领域就把全部领域充满起来;反之,如果B被设定了,则两个领域A和B就共同把当然无规定却又可规定的全部领域都充满起来。(这里暂且撇开不管A和B的领域也还有待于规定这点。)这种无规定性不能保持下去。在两种情况下,全部就是全部。可是,如果不是每一个全部都在这个标志之外还有一个标志以便彼此可以互相区别,那么,假设的整个交替就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就是一个全部,并且只存在着一个交替端项,因而根本不存在交替。(请稍安毋燥!--请你们作为这种相互排除的旁观者想一想。假如你们对于交替往还于其间的那个双重的全部还不能加以区别,则对你们来说就没有交替。但是,如果在除了作为全部就什么再也不是的两个全部之外,不存在着某一个X,使你们有所依据,你们就不能对两者加以区别。)因此,为了使假设的交替成为可能的,就预先设定全部本身具有可能性以作为前提,以便人们能够依据任何一种什么东西来区别两种全部,而这个可规定性就是交替的实质,就是交替得以进行和得以确立的唯一根据。

  (如果你们把铁就象它在没有自然科学知识的人的普通经验里所显现的那样当成自在的东西,就是说,当成与它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没有任何联系的孤立的东西,此外还当成固定在它的原来位置上的东西,那么,运动就不属于铁的概念。而且即使你们看到它表现出了运动的现象,如果你们把这个运动联系到它以外的某种东西上,那么,你们也完全是对的。但是,如果你们竟然把这个运动归属于铁,而你们仍然还是对的,那么,上述那个铁的概念就不再是完全的了。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你们就必须把那个概念进一步加以规定。比如设定它具有对其周围的磁的可吸引性。--这就构成一个区别。如果你们从第一个概念出发,则对于原来位置的固定性对于铁来说就是本质性的东西,而只有运动在它那里是偶然性的。但是,如果你们从第二个概念出发,则固定性就象运动那样也是偶然性的。因为固定不动是以没有磁的存在为条件,恰恰与运动是以有磁的存在为条件一样。因此,如果你们不能拿出一个根据说明为什么你们一定要从第一个概念出发而不从第二个概念出发,或者反过来,那么,你们就是稀里糊涂的了。也就是说,就普通意义来说,如果无法以某种方式规定下来,那么,人们应该对哪一种全体进行反省呢?

  是对绝对地设定的和有规定的全体,还是对通过这种被排除了的全部而产生的可规定的全体,还是对两种全体都进行反省呢?)

  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意思是,相互排除乃是这样的东西:它在上述意义下规定着全部,换句话说,它指明两个可能的全部中哪一个是绝对全部,应该从哪一个出发。

  把对方排除全部之外的那一方,由于它进行了排除,它就是全部;反之亦然。除此以外根本没有全部的规定根据。--

  如果B被绝对地设定的A所排除,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A就是全部。如果对B进行反省,而不把B当成全部,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本来无规定的A+B就是可规定的全部。有规定的是全部,还是可规定的是全部,这取决于人们怎么看这个问题。--诚然,这个结果好象没有说出什么新东西,说出的只不过是在综合之前我们预先就知道的东西,但是,先前我们毕竟曾抱有能找出某种规定根据的希望。而现在通过这个结果,这种希望就完全打消了。结果的含义是消极的,它告诉我们除了通过关系之外,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规定根据。

  (就上述的例子来说,人们可以从无条件地设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这样,固定在原位置上不动,对铁来说就是它的本质,或者人们从铁的可规定的概念出发,则这种固定不动性对铁来说就是偶然性的。两种看法都对,全看人们怎么去做,而且在这方面绝对不能有什么起规定作用的规则。区别只是相对的。)

  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意思是,全部的可规定性,在已经说明的意义上,即在它由于规定某种别的东西而因之是被设定的意义上(换言之,规定实际上是可能的,而且存在着据以进行规定的某个X,但我们在这里不是在寻找这个X),规定着相互排除。两种全部之一,或者有规定的全部,或者可规定的全部,当其中一个是绝对的全部时,那另外一个全部就不是绝对全部了。因此,就有一种绝对被排除的东西,而这种东西是通过上述全部而被排除的。举例说,如果有规定的全部是绝对的全部,则因此而被排除的东西就是绝对被排除的东西。--因此可以说--这就是现在的综合的结果--全部有它的一个绝对的根据,这种区别不完全是相对的。

  (就上面的例子来说--究竟人们是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还是从可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究竟人们把在原位置上固定不动当成铁的一种本质性的东西,还是把它当成某种偶然性的东西,这并不是毫不相干的问题。假定出于某种理由必须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那么,只有运动才是一种绝对偶然的东西,而固定不动就不是了。)

  交替的形式与实质两者任何一方都不规定对方,而应当是两者彼此互相规定,意思是,(直接了当地说)全部的规定的绝对根据与相对根据应当是同一个东西;关系应当是绝对的,而绝对的东西应当只是关系,不是任何别的什么。

  让我们尽力把这个极其重要的结论表述得更清楚些。--由于有了全部的规定,要去排除的东西同时也就被规定了,或者反过来说,由于有了要去排除的东西的规定,全部同时也就被规定了。这就是一种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是没有什么好疑问的。问题是:应当采取和确定两个可能的规定方式中的哪一个呢?在第一个交替端项里,答案是:不应确定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这里根本没有确定的规则,只不过是如果采取了其中的一个,就因此而不能采取另一个,反之亦然。但是人们应当采取两者中的哪一个的问题,是无从确定的。在第二个交替端项里答案是:可以采取两者中的一个,而且这方面必定有一个规则。但是,这条规则到底是何种规则,自然不得不悬而不决,因为要加以排除的东西的规定,据说是可规定性,而不是规定。

  两个命题通过现在这个命题被统一起来。因此,由于现在这个命题而可以主张:规则确实是有的,但不是建立两个规定程序中的某一个的规则,而是建立作为彼此互相规定的两个规定程序的规则。--在至今被当作全部看待的各种全部中没有任何一种全部是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而毋宁是只有彼此互相规定的两种全部才构成这种全部。因此,可以说这里所谈的是两种--一种通过关系的,一种绝对的--

  规定程序之间的关系。而且通过这种关系,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才彼此建立起来。这种绝对的全部不应当是A,也不应当是A+B,而应当是由A+B所规定的A。可规定的东西应当被有规定的东西规定,有规定的东西应当被可规定的东西规定。由此产生的统一体才是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非常清楚,这一定就是我们的综合的结果。然而通过这个结果究竟说明了什么,实在是更难理解的了。

  有规定的东西与可规定的东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着,显然是说,要去加以规定的那个东西,它的规定恰恰就是这么一点:它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它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而此外什么也不是。这一点就是它的全部本质之所在。--现在,这个可规定性是一种有规定的限量,它有它的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之外就不再发生任何规定,而在这个界限之内存在着一切可规定性的可能性。

  现在,我们把这个结果应用到我们的事例上来,而一切情况就将立即清楚了。--自我设定自身。在自身中存在着绝对地设定起来的自我的实在性。这个实在性的领域是穷尽了的,因而包含着绝对地设定的自我的实在性的绝对全部。自我设定一个客体。这个客体的设定必然被排除于自我的自我设定的领域之外,可是这个客观的设定却应当被赋予自我,因此,我们就得到了(至今仍然是无限的)自我的行动的全部领域A+B。--根据现在的综合,A和B两个领域应当彼此互相规定:A提供它所有的绝对界限,A+B提供它所有的内容。现在,自我是一个客体,而不是主体,或者自我是主体,而不是客体,--如果按照这条规则设定自身为正在进行设定的话。这样一来,两个领域就重叠在一起,开始共同充填一个唯一的有限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的规定就在于它的可规定性,在于可以由主体和客体来加以规定的可规定性。

  有规定的可规定性就是我们曾经寻找的那个全部,这样一个全部我们称之为一个实体。--如果实体不是首先从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那里,不是从仅仅设定自身的那个自我那里推演出来的,换言之,如果不是有某种东西(在这里就是指一个设定起来的非我,或一个客体)从自我那里被排除出来,那么,作为这样一种实体的实体就是不可能的,--

  但是,实体既然本身只不过应当是单纯的可规定性,却毕竟又应当是一个有规定的、固定的、确定了的可规定性,那么,如果它不曾重新由无条件被设定的东西即自身设定所规定的话,那么它仍然还没有受到规定,它就不是实体(不是无所不包的东西)。自我由于自己排除了非我而设定自身为正在设定自身的,或者说,它由于自己排除了自身而设定自身为正在设定非我的。--设定自身在这里出现了两次,但意义非常不同。前一次所指的是一种无条件的设定,后一次所指的是一种有条件的,因为排除了非我而产生的可规定的设定。

  (如果说,固定在原处是自在的铁的规定,那么,位置的变动就因此而被排除了。在这种意义上,铁就不是实体,因为它不是可规定的。但是,现在位置的变动应该归属于铁。要做到这一点,依靠把固定不动完全扬弃掉是不可能的,因为扬弃了固定不动,就象铁当初被设定的那样,它本身也就随之被扬弃了。位置的变动因而也就归属不到铁身上了,而这是与所要求的互相矛盾的。于是,固定不动只能部分地被扬弃,而且位置变动就受到固定不动的规定和限制,就是说,位置变动只发生在一定条件(比如有磁的情况下)的领域里,而不发生在这个领域之外。在这个领域之外发生的还是固定不动。--固定不动在这里是在两个非常不同的意义上出现的,一次无条件地出现,另一次以有磁存在为条件而出现,这种情况谁都看得出来。)

  让我们在应用上述原理方面继续前进。由于A+B是受A规定的,B本身也就有规定了,因为B属于从今以后有规定的可规定的东西的范围。A本身现在就象刚才表示的那样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现在,既然B本身是有规定的,那么通过B,A+B也就可以被规定,而且既然应当发生一种绝对关系,既然这种关系应当充满我们所寻求的那个全部,那么,它必定由此而受到规定。因此,如果A+B是被设定了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A是被设定于可规定的领域之内的,A+B就重新被B规定着。

  如果我们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原来的事例上,其含义立刻就清楚了。--自我应当从自身中排除某物:这是至今被认为是我们所探讨的整个交替的第一环节的那个行动。我们继续推演--因为我现在是在根据的范围内,所以我有权继续推演--如果自我从自身中排除那个某物,则那个某物必定早在排除之前,就是说,与排除独立无关地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因此可以说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因为我们提不出更高的根据。如果我们从这点出发,则自我的排除就不是在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中(如果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话)的某种被设定了的东西,而且必定被排除于这个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东西的领域之外。并且自我的排除对于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来说就不是本质性的。(对于客体来说,尽管客体应当以某种我们完全不能理解的方式在自身中设定起来的,并且因此而当然应该是一个客体,但是,对于一个客体来说,它自己之所以被排除出去,这乃是偶然的,并且--

  象以后会看出来的那样,被想象为这种排除的后果,客体,自在地说,即没有这种排除之前,应是并非存在于自我之外而是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一般的客体(这里指B)是有规定的东西:被主体排除出去的东西(这里指A+B)是可规定的东西。

  客体是可以被排除的,也可以是不能被排除的,无论如何,在上述意义上,它始终还是客体。--在这里,客体的被设定出现两次,但含义很不同,一次是无条件地、绝对地,一次是以被自我排除出去为条件的,有谁看不出这点呢?)

  (运动应当从被设定为原地不动的铁那里排除出去。按照铁的概念,运动不曾被设定在铁的里面,它应当现在从铁那里被排除出去;因此,它必须是被设定为与这个排除独立无关的,而且考虑到它不是被铁设定起来的,所以它必定是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这就意味着--稍安毋燥--如果人们以运动与铁对立,那么,运动就必定是已经被认识了的。但是它应当不是通过铁而被了解的。因为它是通过别的途径而被知道的。可是既然我们在这里除了铁与运动之外没有和任何别的东西打交道,它就是绝对地被知道的。〕如果我们从运动这个概念出发,那么,就可以看出运动概念除了属于别的东西之外也属于铁,对于运动概念来说这是偶然的。运动概念是本质的东西,对于它来说,铁是偶然的东西,运动是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作为原地不动的铁被排除于运动的领域之外。现在,原地不动被扬弃了,运动属于铁了。--在这里,运动的概念出现了两次,一次是无条件地,另一次是以扬弃铁的固定不动为条件的。)

  因此--其实这本来是前面提出过的综合命题--全部仅仅是由完全的关系构成的,根本没有什么自在的固定的东西来规定全部。全部构成一种关系的完全性,而不构成实在性。

  (关系的端项,孤立地来看,都是偶体,它们的全部就是实体,这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的。--这里只还需要对于那些自己不能进行这样简易的推论的人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那就是,在实体里根本不能设想有什么固定的东西,有的只不过是纯粹的关系。--如果一个实体被设想为是有规定的--这是已经一再论述的令人讨厌的问题--或者说,如果某个有规定的东西被设想为实体,则交替当然必须从任何一个端项出发,而只要交替被规定了,这个端项也就因此而是固定了的。但是,它不是绝对地固定了的,因为我同样可以从同它对立的端项出发,而且这样一来,恰恰原来被确定和固定为本质的那个端项就成了偶然性的了。这是从前面的例子中可以看明白的。综合地统一起来的诸偶体提供着实体,而在实体中除了包含这些偶体而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实体经过分析,提供着偶体,而在对实体进行彻底分析之后除了偶体之外就再也剩不下任何别的东西了。不能设想偶体会有一个连续的基础,有一个负荷者。任何一个偶体,随便你选哪一个总是它自己的和与它对立的偶体的负荷者,它并不另外再有一个负荷者。--进行设定的那个自我,通过我们将来要详尽论述的那种最神奇的能力,把正在消逝中的偶体保持住,直到它将这个偶体同排斥它的那个偶体进行了比较为止。--这种几乎永远被人忽视的能力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把顽固的对立面结合成一个统一体,--它出现于必然相互扬弃的环节之间,从而保存两者。--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只有它才使生命和意识,特别使作为连续的时间序列的那种意识成为可能。而且它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切,仅仅因为它以自己作为导体,让那些没有共同的负荷者的偶体在它自身内彼此传导,它们也不可能有共同的负荷者,因为它们彼此会互相摧毁。)

  γ)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活动与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交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并且它们本身也构成一个综合统一体。

  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活动,我们可以最简洁地描述为:将对立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在可规定性的概念里(在这里尽管它们也还是对立的)予以绝对地概括和保存。

  (为阐明和提出一个更概括的观点,请大家把这里所说的综合同上面〔A3〕引用的那个由量而使自我与非我达成的联合加以比较。在那里,自我从质的方面曾首先被绝对地设定为绝对实在性,同样,在这里,某种东西,就是说,某种由量规定了的东西被绝对地设定于自我之中,或者说,自我被绝对地设定为有规定的量。某种主观的东西被设定为一种绝对主观的东西,而这种做法就是一个正题,而且是一种量的正题,不同于前面的质的正题。但是,自我的各种行动都必须从一种正题的做法出发。〔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在我们依照我们的原则给自己划定限界之内,这种做法是一种正题,因为为了尊重界限的原故,我们不能继续向前走的更远,虽然我们如果一旦突破这个界限,大概就会看到这种做法其实同样是一种可以追源于一个最高的正题的合题(综合)。〕前面曾经有一个作为对立的质的非我相对于一般的自我被树立为对立面,同样,在这里有一个客观的东西仅仅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被相对于主观的东西而树立为对立面。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可以说仅仅是由于量〔由于界限,由于规定〕。而这种处理方法乃是一种量的反题,正如前面的做法是一种质的反题一样。但是,正如前面一般自我不应当被非我所扬弃和非我不应当被自我所扬弃那样,现在既不应当主观被客观摧毁,也不应当客观被主观摧毁,而毋宁是两者应当同时并存。因此,两者必须综合地统一起来,并且统一要通过在其中两者彼此相同的第三者,通过可规定性。两者--不是指自在的主体和客体,而是指通过正题与反题而被设定起来的主体与客体--都是可以互相规定的,并且仅仅因为它们是可规定的,它们才能被概括到一起,才能通过自我在综合中的活动能力〔想象力〕被固定起来,被确定起来。--但是,正如前面一样,如果没有正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相对于设定起来的东西才能树立对立面。但是,如果没有反题的实质,那么,就实质方面来说,即使这里主张的那种正题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某种东西被规定之前,换句话说,在量的概念能够应用到某种东西上之前,就质的方面说该东西必定先就存在了。这也就是说,必须一般地先有某种东西存在着,活动的自我才能在那里替主观的东西划一条界线,把余下的部分留给客观的东西。--但是,正如前面那样,就形式而言,如果没有合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没有合题,则正题设定起来的东西就被反题扬弃了,因而反题也就不成其为反题,毋宁本身就是一个正题了。由此可见,所有的三种行动只是一种行动而且是同一种行动。这同一种行动的各别环节只在对它们进行的反省中才能有所区别。)

  关于单纯的交替--如果交替的形式,即交替的端项的相互排除,与交替的实质,即将两个互相排除的交替端项包括在自身之中的那个概括的领域,综合地统一起来,则互相排除本身就是概括的领域,而概括的领域本身就是互相排除,换句话说,交替就是单纯的关系。在单纯的关系中,除了互相排除,除了所谓的可规定性,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了。--

  要看出这个互相排除一定就是综合的中项是并不难的。但是,进行下面的想象就比较难,即要在一个单纯的可规定性那里,在一个没有某种东西发生关系的单纯关系那里(这样的某种东西我们在这里以及在整个知识学理论部分里都完全撇开不管),想象并非绝对地是虚无的某种东西,那就比较难了。让我们竭尽所能地发挥想象力。--A与B(实际上A+B是通过A规定,还是同样地通过B来规定,是已知的。但是我们有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撇开不管,直接称它们为A和B),可以说A与B是对立的,当一个设定了的时候,另一个就不能是设定了的。可是它们却应当同时并存,而且不是象前面所要求的那样部分地,而是整个地,并且作为对立的东西同时并存,而并不互相扬弃。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考察这种情况。但是,由于它们互相扬弃,它们不能以任何方式,不能在任何可能的宾词下被一起思维。不是要思维A,也不是要去思维B,而是要去思维A和B两者的结合、联接,而恰恰这个东西是它们的统一点。

  (如果你们在物理点X上于时刻A放置光明,并且在紧接着随后的时间B里放置黑暗,那儿,光明与黑暗就彼此截然分开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时刻A与时刻B直接接界,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缝隙。你们可以把两个时刻之间的严格界限设想为=Z,那么,Z上的是什么呢?不是光明,因为光明只在时刻A上,而Z不=A;同样也不是黑暗,因为黑暗在时刻B上。因而既不是光明也不是黑暗。但我们同样可以有理由认为在Z点上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因为在A与B之间没有缝隙,所以在光明与黑暗之间也没有缝隙,因而光明与黑暗是彼此直接接触的。--有人会说我在第二种推论中依靠想象力本身已把原来只应当是界限的Z扩展成为一段时间了。是的,确实就是这样。〔如果不依靠想象力来作这种扩展,时刻A与时刻B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分别出现了。〕因此,我能够依靠单纯的想象力扩展Z,而且如果我要设想时刻A与B的直接交界,我就必须这样--而这就是对我们的创造性的想象力的奇妙能力所作的一个实验。这种能力,我们不久就要说明它,而没有它,人类精神里的任何东西都不能说明上面的问题--人类精神的整个机制也许根本是建立在它上面的。)

  a.刚才说明的那种活动规定着我们已经说明了的交替,这意思是说,交替端项本身的会合须以自我的绝对活动为条件,依靠这种活动自我把一个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树立为对立面,并把两者统一起来。现在,它们两者在自我中并且仅仅借助于自我的这种行动成了交替的端项。只在自我中,只借助于自我的这种行动,它们两者才会合到一起。

  显然,这样建立起来的命题是唯心主义的。如果这里建立起来的活动就象它在一些限制条件下应该被当成的那样被当成是穷尽了自我本质(如果这个自我是一个有理智的人)的活动,则想象就是这样构成的:自我设定一个主观的东西,并在这个主观的东西的对立面设立一个客观的东西,等等。这样我们就看到经验意识里的一系列表象的开端了。前面我们曾建立过一个设定间接性法则,按照那个法则,正如它在这里仍然还有效那样,如果没有一个主观的东西被扬弃掉就没有客观的东西能够被设定起来,而且如果一个客观的东西没有扬弃掉就没有主观的东西能被设定起来。而凭借这条法则,表象之间的交替就是可以说明的了。这里增加的一个规定是:

  它们两者应当被综合地统一起来,它们两者应当由于自我的同一个行动而被设定。而凭借这个规定,本身包含着交替的那个东西(虽然交替端项是互相对立的)的统一性就是可以说明的了。这种说明当初凭借单纯的中介法则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大家仿佛仅仅通过绝对自发性就成了具备着自己一切可能规定的一个理智的人了。自我好象天生地就是象它设定、象它设定自身的那个样子,并且因为它设定自身成为这个样子。--但是,人们假如沿着系列尽可能走得远些,最后就一定遇到这样一个已经现成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东西。在这个现成的东西那里,一部分被规定为主观的,另一部分被设定为客观的与主观相对立。应当是主观的那个东西,它的现成存在虽然能够由自我的设定来加以说明,但是,应该是客观的那个东西,它的现成存在,可就不能由自我的设定来说明了。因为这样一种东西通过自我的设定是绝对设定不起来的。--因此,建立起来的命题并不能完全说明应当予以说明的东西。

  b.交替规定着活动,这意思是说,由自我的活动所进行的设定对立面的活动与概括,即使不因对立物的实际存在而成为可能,却因刚才说明过的对立物在意识里的单纯的会合或接触而成为可能:这种会合是这种活动的条件。问题只在于正确地理解这一点。

  刚才在反驳新建立的唯心主义的说明方法时曾提醒过:

  如果在自我里有某种东西被规定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而另外一种东西作为客观的就被这个规定排除于自我之外,那就必须说明,要排除的客观的东西怎么会是现成存在于自我里的,而这一点上述那种推论方式是无法说明的。这个辩驳通过现在的命题作了辩护。据说要被排除出去的客观的东西根本不需要是现成存在的。用我的话来说,现成存在着也许仅仅是对自我的一种障碍,换句话说,不管出于哪一种来自自我活动以外的理由,主观的东西必须不再继续扩展。继续扩展的这种不可能性构成我们所描述的那种单纯交替或单纯联结。

  单纯交替并不作为活动着的东西限制自我,但是给自我提出一个限制自己的任务。但是,一切限制都产生于对立,因此,正是为了完成这项任务,自我必须相对于要加以限制的那个主观的东西设定某种客观的东西作为对立面,然后象我们刚才指明的那样把两者综合地统一起来。于是一整套的表象就可以推演出来了。一望而知,这种说明是实在主义的,不过在这种实在主义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比以前所建立的一切实在主义更抽象的实在主义。这就是说,更抽象的实在主义承认有一个在自我之中现成存在着的非我,直至承认有一个在自我之中现成存在着的规定,但只承认自我自己要在自身中进行规定的任务,或者说,只承认自我的单纯的可规定性。

  乍看起来,人们也许会以为这种规定任务本身就是一种规定,现在的推论同前面所建立的承认有一种规定现成存在着的那种量的实在主义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指出这种区别来。在那里,规定是给定了的,在这里,规定要通过活动的自我的自发性才得以实现。(如果允许我们再向前看看,则区别就可以更加确切地指出来。因为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看得很清楚,这里所谈的可规定性乃是一种感觉。当然,一种感觉就是自我的一种规定,然而不是作为理智的自我的规定,即是说,不是设定自身为受非我所规定的那种自我的规定。而这里所谈的自我恰恰就是设定自身为受非我规定的那种自我。因而这种规定任务并不是规定本身。)

  现在的推论有一切实在主义所有的那种错误,错在它把自我看成一个非我,从而没有说明非我向自我过渡这个本该说明的问题。假如我们同意人们的主张,那么,自我的可规定性,或者说自我应该受到规定这个任务虽然设定了,但是,这里没有自我的任何参预。而且由此虽然可以说明自我怎么会通过和为了某种在自我之外的东西而是可规定的,但是,并没有说明自我怎么会通过和为了自我而是可规定的(那种规定任务怎么会成为自我的知识,以至自我会本着这种知识按照任务来自己规定自己)。作出后面这种说明毕竟是需要的。


□ 作者:【德】费希特 著


本书由“E书时空”免费制作;
想要更多的免费电子图书,请光临
http://www.eshu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