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我看完了那篇题为《她是狗熊吗?》的文章后,一如那些愤怒的网友一样,我不禁惊呼:我们的世界怎么了?那些所谓的领导干部为什么如此冷漠无情?为什么没有最起码的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和关怀?没有爱和理解呢?甚至连做人的最起码的道义和良知都没有?他们平时喊叫的那些口号哪里去了?难道仅仅是不懂法律就可以搪塞得了的么?难道这就是那些自诩为"人民公仆"和"为人民服务"的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为什么单单对姚丽做如此重的处分呢?
值得怀疑!
"储蓄所遭歹徒抢劫,在报警未果的情况下,储蓄员姚丽与之周旋,以较小的损失保护了银行巨额财产,却因'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
"
如果说遭抢劫对大庆建行只是一个不幸事件的结束的话,那么对姚丽而言,却是另外许多不幸的开始,因为她"没有制止孙海波打开柜台门的错误行为,也没有与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胁下将尾箱内的13,568.46元现金交出,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危急时刻没有挺身而出,没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决定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也许我们的老百姓太软弱了,也许我们的领导们太飞扬跋扈自以为是了,姚丽拼命换来的不仅不是应该得到荣誉,反而是"开除公职和党籍"的双开处分!天下竟然有这等荒谬绝伦的事情么?瞠目结舌的当然不仅仅是我一个人!
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权是人权的最高体现,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比其他权利如财产权更重要的一种权利。大家可以在众多"劫机案件"中看到它的具体体现,在80年代,我们还提倡"与劫机歹徒作斗争",后来为什么改变了?这就是证明!明确告诉大家千万不要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尤其是"一个弱女子在生命受到威胁、孤立无援、濒临绝望的情况下,能做到的也就仅仅如此!"如果片面要求姚丽"挺身而出,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死抗争,无异于以卵击石,势必人财两失,那样才是为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难道一个人的生命还不值区区13,568.46元么?我们的领导在做决定时依据的是什么呢?
为什么大家的眼睛如此明亮,而那些领导干部却公然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是良知让狗吃了?还是习惯了不把别人当作有"紧急避险权"平等的人来理解和尊重?口口声声"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难道共产党员就不是人了么?仅仅是建行系统的一架保护财产机器?那么我们还设立保安人员干什么?大家全都用自己的身体(仅值13568.46元的身体?)去抗暴好了,那多省事呀!况且,你建行提供的是怎样的环境呢?大家看一看法院的判决就知道了:
"法院审理认为,景园储蓄所被犯罪分子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和'110'报警装置失灵,使工作人员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报警,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加之上诉人(建行大庆分行)未按规定男女比例配备人员,主要责任在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姚丽)。"
可见案情是如此的清晰,责任是如此的分明,一审,二审的判决也相当一致,可建行采取的态度却毫不改变,仍然认为"姚的行为给'中国建设银行的形象和社会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该行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当地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曾气愤地说:'姚丽是狗熊,是银行系统的叛徒!'"
呜呼!这叫做什么话!这是谁的混蛋逻辑!大家睁开眼睛看一看好了,给中国建设银行的形象和社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的到底是谁?连报警装置都不能保持畅通的银行会使储户怎么看和想?这到底是谁的责任?他(银行主要负责人)竟然大言不惭地说"姚丽是狗熊"!我看让强盗拿刀子逼着他的脖子试一试好了,看他是不是"狗熊",看他能不能保护住那"25万"而不是尿湿了裤子!真是岂有此理!
我真的已经说累了,真是匪夷所思莫名其妙的事请!还是让大家再看一看事实吧!有事实在:
案发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拿钱将犯罪分子从自己尾箱中抢走的现金(13568.46元)全部交给了单位(遇歹徒抢劫,如果职员没有过错——再说一遍,没有拼命在许多情况下并非过错,则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相关职员承担。据《中国青年报》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如是说。)
99年8月5日,她被叫到行里,领导向她宣布了"双开'处分决定。
姚丽和父亲在求见行长杨日新遭到拒绝并被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后,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裁决:撤销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该委员会首席仲裁员胡志宝认为,建行大庆分行对姚丽的处分决定掺杂了主观意识,而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即姚丽是在被歹徒威逼下交出部分现金的,并非"拱手相让";另外,该处分决定违反了法律程序,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
对此裁决建行大庆分行不服,遂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月26日,法院判决建行败诉。建行仍不服,以"案发时不存在报警装置失灵,姚丽在人身未受到威胁情况下将钱交给歹徒,保险柜内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姚丽无关"为由,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敢如此捏造事实辩诬和强词夺理!可恨可恨!)。
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庆市两个歹徒在10个月内四次抢劫储蓄所。令中国建行大庆市分行尴尬的是,被抢劫的四个储蓄所中有两个是建行系统的,而且,劫匪每次都利用了防范中的漏洞,他们说:抢这样的储蓄所太容易了!景园储蓄所该响的报警器不响、该通的报警电话不通、该配的男营业员不配……
庭审中还播放了歹徒抢劫时的现场录像资料。不到三分钟的录像场面,让所有在场人员感受到了恐惧甚至是死亡的威胁,有人哭出声音,有人在悄悄地擦泪。"请有儿女的人们说句公道话吧!"姚丽的父亲受不了这种强烈的刺激喊了出来
3月25日,记者看到了建行大庆市分行《对景园储蓄所被抢案件的几点看法》的文字材料,这是建行对"姚丽事件"观点的表述。其中第一、二点说:"这起案件如果处理得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制止,但由于该所员工没有执行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没有正确施行防抢预案,致使歹徒轻易得逞";"对这起案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我们主要考虑:一是这些人员的责任事实是清楚的,违反了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二是在当前银行被抢案件屡有发生、金融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应以此案为戒,对全行职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三是力图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处理,在职工中倡导恪尽职守的职业道德,在党员中弘扬以党和人民的、国家的利益为重的崇高境界,在社会上树立一种敢于向邪恶势力斗争的正气。"(真是可笑极了!不保持报警系统的畅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男女比例,不检讨自己的失误和错误,却想以处分一个不该处分的人来弘扬正气,不是笑话是什么?真是滑稽之至了!对于这些愧对于自己的良知、党性和人性的人,我们应该怎么看和处分呢?我们的法律应该怎么去制裁?)
还有一事值得一提:3月10日,大庆市建行对全行职工下发了一份《安全保卫责任书》,责任书中特别提到,"发生事故和案件"应立即报警,全体员工要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违者将被处以罚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职工签字后,一份交行里保管,一份职工自己保管。
而当法院恢复原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大庆市分行职员姚丽公职的终审判决下达半个多月"后,姚丽于3月17日到原单位要求恢复工作时,仍然得不到答复。
关于姚丽,3月22日上午7时30分,建行大庆市分行纪委书记李玉杰,向姚丽宣布了大庆建行党委对她的新的处分决定: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补交劫款(为什么要补交?依据是什么?)。姚丽没有在决定书上签字。3月23日,姚丽被调到另一储蓄所当储蓄员……
"由刑事案件引发的'姚丽劳动争议案'到这里似乎也该结束了,其实不然","假如再有'李丽'、'王丽'遇到姚丽同样的事,落到姚丽被'双开'的境地",她们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名誉和权利?也许她们"将很难翻身"。为什么一件简简单单的事情会变得如此复杂和不可理喻?为什么口口声声"为人民服务"的人却连最起码的保安措施都不设置?到底是在为谁服务?为什么他们可以随随便便开除一个人的公职和党籍而置国家法规于不顾?对此,我们到底应该反思些什么?
因为有大量的事实在:我们否查过了"大庆建行连发两案后受处分人的级别和轻重"?我们是否问过"骂姚丽'狗熊'的人今日是何观点(相关领导有没有受到同样的处分?)?那份"3月10日的《安全保卫责任书》有什么法律依据"?等等等等!
的确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警醒,去检查和督办,丢掉那些行政体系中死板僵化教条的东西吧!少一些官僚作风和自以为是的态度吧!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最起码的权利,不要再去随便践踏那些普普通通的人已经很脆弱的感情,好不好?好不好!
2000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