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就国家教育部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之规定,很多媒体进行
了广泛的讨论。对禁婚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禁婚是对在校大学生婚
姻自由权利的侵害,教育部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对禁婚持认同意见的
人认为,认为禁婚有利于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也便于高校的管理,
等等,教育部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是“合理”的。或强调法理,或
强调现实,各持一辞。笔者是持反对意见的,但也觉得认同者所说虽
然于法无据,却也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有篇文章却认为禁婚既
合理又合法(5 月14日《中国青年报》文《不准大学生结婚合法又合
理》),文中说,“国家教委的相关规定,并未明文禁止大学生结婚,
而是要求结婚者须得退学,也就是以退学实现这种婚姻自由。”这就
于法于理都不通了。
很显然,那段论述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上大学不准结
婚,如要结婚就得退学,即当“大学生”重获婚姻自由权利时他已不
是“大学生”了。也就是说退学前的“大学生”与退学后的“大学生”
已经不是同一个概念。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在那里工作没有法定的
双休日,也不给加班补贴,如果有谁不愿意,可以辞职。这显然是违
反劳动法的。但按照那段论述的逻辑,该公司的规定就是合法的,因
为不愿意者可以通过辞职实现法定的休息权。这不是很荒谬吗?
在概念内涵不变的情况下,逻辑应该是这样的:婚姻自由和接受
高等教育都是大学生的合法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面对教育部
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大学生只有两种选择,如要接受高等教育,
就必须放弃婚姻自由权,如要婚姻自由,就必须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
权利,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说,两种合法权利,必然有一种被剥夺。
所以,大学生禁婚令与法律相抵触是肯定的。
以上的辨析是就法理而言的。其实,从实际情况来看,禁止大学
生结婚的规定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众所周知,由高中直接考取大学的学生一般都是十八九岁。要达
到法定的允许结婚的年龄,男生要等到毕业(至少到大四)才符合条
件,女生也要到大三。对男生来说,占绝大多数的不到法定婚龄的自
不必说,少数刚满22周岁而即将毕业的学生,正面临着就业,哪里顾
得上操办婚事呢?对女生来说,也面临着学业和就业的巨大压力且不
说,即便有些人想结婚,其婚配对象也只能是社会上的男子,而在校
女大学生与社会上男子恋爱的毕竟不多,再退一步,就算是仍有个数
女生与校外男子结婚,住在校外,并不生育,对学业和高校管理,又
能带来多大的影响呢?更何况,现在已允许大龄已婚者考大学,既然
已是未婚已婚混杂,再多几个结婚者又何妨呢?
事实上,现在城市人口的实际结婚年龄早已大大超过法定允许的
年龄。由于就业、收入、住房等实际问题的制约,晚婚晚育已经为城
市青年男女广泛地接受。且不说在校大学生,就是已经毕业的大学生
们,走出校门两三年结婚的就不多,有几个大学生尚未毕业就急着结
婚呢?这次社会上热火朝天的讨论,作为当事人的大学生一点都不关
心,为什么?他们根本就没考虑这个问题——本来就没准备上大学时
结婚,管它禁止不禁止!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这次讨论是必要的。我们不能因为某项
违法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产生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就允许它的存在。
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为了大学生专心于学业,同时减轻高校管理上
的压力,等等,教育部作出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规定的初衷当然是好
的,但无论什么规定,都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果说,在我国的
法治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政府的有些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因
为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姑且可以暂时容忍的话,那么,既然禁
止与不禁止的效果几乎没有多少区别,大学生结婚禁令还有什么存在
下去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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